如何在避税的同时进行个人或家庭财富的持续有效积累进而合理的再分配,那就不得不聊聊家庭信托基金(Family Trust)。
家庭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庭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庭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家庭信托基金(Family Trust)投资的优点:
1.资产的安全性:如果用一个公司作为家庭信托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而家庭成员作为这个公司的董事(directors至少2人或以上)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至少2人或以上),那麽所投资的房地产不会因为投资者个人的财务状况(比如破产)或者健康状况(生病或死亡)而受到影响;
2.通过对家庭收入的再分配进行避税:这种情况是在家庭信托基金存在盈利时产生效应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在收入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那麽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就会大不相同。於是建立一个全权信托基金(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就非常有必要了。这种信托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把房地产投资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使得房地产投资的收入不会因为计入收入较高的家庭成员当年收入而缴纳更多的个税;
3.资产便於管理:家庭信托基金的创立人可以在设立family trust时设定限制,比如子女作为受益人只能享受利润分配,而不能对家庭信托基金的财产(Trust Estate)进行处理。这样可以保证即使在创立人不在世的情况下,信托基金的下的房地产也不会因为受益人的要求而被变卖。这样可以保证信托基金下的财产的持久性和受益人长期的收益,正所谓“家业长青”。
4.信托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有权决定家庭信托基金资产和利润的分配:比如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而非子女配偶,而且该基金不会被计入婚后财产,信托基金的管理人有权指定哪个受益人(Beneficiary)可以得到资产变卖所得(Capital Gain),哪个受益人可以得到正常的交易收入(Trading Income),或者二者兼得。在每年6月30日,信托基金的管理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哪一个受益人可以和如何得到财产、利润的分配。
本文由洛杉矶资深房地产顾问 Rhea Bai 柏嘉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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