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笔者虽是离婚法律师,但绝不鼓吹离婚。相反,笔者成长于华人家庭,深受华人伦理思想薰陶。笔者常常劝喻客户,若夫妻关系未至於完全破裂,不应因一时冲动就要离婚。
此系列文章的构思,是基於很多客户在结婚时不曾想到有离婚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完善规划及准备,一旦要离婚变得束手无策。笔者办理离婚案件多年,希望透过此系列的文章,与读者分享一些办案经验及离婚法的常识,作为参考。
最近几年,婚前协议书在华人社会开始流行起来。这可能是大家认清一个事实:加州每两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离婚机率如此高,亦有可能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笔者曾就此议题发表文章。这篇文章的重点在於与读者分享一些已有婚前协议书而在离婚时仍有争议的案情。希望读者阅后会对婚前协议书更能深思熟虑后,作明智决定。
客户与女方都有前段婚姻的子女。为了保障婚前财产,客户前往中国大陆与对方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书,订明双方保留自己财产,即使婚后仍各自规划管理自己的婚前及婚后财产。客户未有事前谘询法律意见,就草草签订一份内容简单的婚前协议书。婚后女方在等移民批准,客户看中一房子就买下来,并以单身名义(single)持有业权(title)。客户与对方的结婚只维持短暂数年就分居,客户提出离婚。对方却向法庭提出婚前协议书无效的论调,理由是这婚前协议书不符合加州离婚法规定,例如没有让对方有七天时间考虑而在登记结婚前一天签订等,后来双方协议离婚,法庭不必就婚前协议书作出裁决。
至於分居或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的有效性亦受到同样考验。笔者处理过一宗案件,对方与客户在台湾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方“回流“加州再次在加州法院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成为关键。由於按台湾法例,协议性的离婚协议书不必经过法院审受理及盖印章。当对方在加州重新提出离婚,笔者代表客户以当事人在外地已离婚为由要求撤销对方的离婚申请。法官要求客户证明台湾的协议书是有法律效用的离婚。法官从审视协议书的翻译本,认为协议书似是分居协议,所以无从决定是否当事人已在台湾,按台湾法规定完成有效的离婚程式。另一宗是客户在中国大陆与配偶签署分居并分配财产协议,其后全家移民后客户在加州提出离婚,对方反驳在中国大陆的协议是无效,还指责客户在已婚情况下用“单身”身份买房子是诈骗。要求按加州离婚法平分客户的财产。
以上案件反映一个现实:即使有协议书,对方亦可以反口要求推翻或不承认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这就犹如签了合同仍会有违约的可能。但有书面合同总好过没有或口头承诺。若要更大保障协议书的法律效用,首先内容及程式必须合乎法规。笔者经常被客户要求准备婚前协议书,让仍然在海外的未婚夫或未婚妻签署。笔者必警戒如此情况下签的婚前协议书很有机会被推翻,理由是对方没有法律代表,又欠缺法律常识,更甚者若对方不通英语,就更有理由推翻。所以,若读者要与未来的配偶签订婚前协议书,在内容及程式上绝不能草率行事,应谘询专业法律意见,更应要求对方有律师代表,以求公正。
有了婚前协议书,对方必须按协议书处理婚前婚后的财务及管理资产。笔者发现客户签订婚前协议书后,日子久了,就忘记此协议书的存在,在结婚后财务及资产上都与对方的有不少混在一起。此类不明智的行为自然削弱了婚前协议书的有效性。所以,若读者有订立婚前协议书,必须如身体检查般定期检查并遵守协议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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