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作好离婚准备 第一篇:如何保障父母赠与的物业

来源:黄丽华律师 时间:12/02/2015 浏览: 7374

前注:笔者虽是离婚法律师,但绝不鼓吹离婚。相反,笔者成长于华人家庭,深受华人伦理思想薰陶。笔者常常劝喻客户,若夫妻关系未至於完全破裂,不应因一时冲动就要离婚。

此系列文章的构思,是基於很多客户在结婚时不曾想到有离婚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完善规划及准备,一旦要离婚变得束手无策。笔者办理离婚案件多年,希望透过此系列的文章,与读者分享一些办案经验及离婚法的常识,作为参考。

现代的华人社会,流行一句父母养三代的说法。父母为子女置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次付清而子女没有业权:此种情况在离婚要分配财产的问题上较简单。若父母拥有业权(Title),法律上子女不持有物业,亦不存在结婚后子女有份供款的问题。那麽,离婚时此物业不属於夫妻任何一方,不必分配。

2/一次付清但业权归了子女或与子女共同拥有:若物业没有做重新货款,即使子女拥有全部或部分业权,法律上属於婚前财产,亦属於父母赠予的财产。两者在离婚时都不必与对方分配。为了证明此乃子女的婚前财产,父母应保存有置业付款单据。

3/ 只为子女付首期,业权归子女或与子女共同拥有:这种婚前购置的财产,不论是自己或父母的首期,由於婚后要继续供款,离婚时就产生分配婚后的”共有”财产的问题了,原因是男女结婚后,自己及对方的收入均属“共有”财产,离婚时要平等分配的。若子女拥有100%业权,又兼且是子女用收入供房贷,离婚时对方虽不至於可分到50%的房屋价值,但仍可以分到“共有”财产部分的一半。至於计算婚前置业的“共有”财产部分,法庭会按Moore Marsden Rule案例的计算方法,有关此例,读者可搜查笔者曾刊登的文章《婚前的房贷,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吗》。若子女与父母共同拥有业权,笔者建议父母一方要按业权的百分此供款,并且保存父母供款的记录及供款来源的证明。子女日后若离婚,父母起码能保障与子女无关的业权,不让对方分配。若父母加了子女在业权上但供款完全由父母负责,父母更应保存供款记录及供款来源的证明,来证明子女所享有的业权纯粹“赠予”(gift),不属於子女的婚后“共有”财产。笔者劝喻此种情况的供款,切忌给予子女现金,然后子女在自己的银行帐户划款供房子。因为现金付款无凭无据,对方可咬着说房贷由夫妇的帐户划款,即使帐户是子女单方面的持有,仍很有机会被认定为婚后的“共有”财产,尤其是若子女用此帐户存入自己的收入或作其他家庭开支,就更突显“共有”财产的特徵了。

4/ 为子女付首期,子女与配偶共同拥有业权:这种情况最为严重损害父母及子女的婚前房产权益,因为加上配偶为业权用有人,等同把婚前的财产权益赠予(gift)给配偶,配偶在离婚时就可以分配到50%的房产权益。若要保障婚前财产的权益,父母可以要求与子女及配偶订立协议,例如首期及贷款,子女及配偶在卖房或离婚时要先还款才能分产,又或者父母按首期款项与整体房价的百分比持有业权,而且必须在向政府登记,父母在法律上才真正拥有业权。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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