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亲爱的郑律师,我跟我先生结婚两年,因为个性不适合,我想结束这段婚姻!请问,在加州离婚,需要一个正当的理由吗?需要找出对方的过错吗?可否请你解释离婚的程序?(Pasadena- Mary)
答:Mary 您好。在解释加州的离婚程序之前,先告诉您一个好消息,单方离婚在美国是成立的。加州现行的家庭法已经废除了所谓的过错离婚理论(The fault theory) 。也就是说,婚姻中的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并不需要证明另一方有什麽过错。
申请离婚的一方,只要在离婚申请书上注明“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不可调解的矛盾,”即可。只要告诉法庭,夫妻的缘分已尽,实在过不下去了,要分道扬镳了,法官就会给你一张离婚裁决书。
那麽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麽呢? 离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Divorce Petition),然后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
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於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关系才可以完全终止,双方当事人也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不过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於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后,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关於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子女监护与探视权、子女抚养费和/或配偶赡养费的离婚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的一部分予以签署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下达法庭命令。通常在下达离婚判决时, 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 一般无需出席法庭。
而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法庭审判时间通常会根据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时间而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比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公允市价的确定等。直到 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 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据;在必要情况下,有时还须雇请专家,如会计师或估价师等协助调查。
发现程序通常会占据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但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因此,该期间尤其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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