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否订立遗嘱,大致可从三方面考虑。
◎保障死者意愿
在纽约,如没有订立遗嘱,死者身故时会根据纽约遗产法Estates, Powers and Trusts Law (EPTL) §4-1.1分配死者资产。
例如:死者已婚,没有子女,未立遗嘱;根据EPTL§4-1.1,死者生前的所有资产归死者配偶。
再如:死者已婚,有两名子女,没有订立遗嘱;配偶先从死者总资产得$50,000;如有剩余,其中的一半归配偶,另一半归死者所有子女均分。若死者遗有资产$80,000,根据EPTL§4-1.1,配偶先得$50,000;剩下的$30,000,配偶再得一半,所以配偶共得$65,000;两名子女则均分剩下的$15,000(即$30,000的一半),每一子女各得$7,500。
在上述例子中,并没有将遗产分配给死者配偶及子女以外的亲属、朋友、宠物及非牟利机构,这可能违背了死者的意愿;此外,已婚华人如年轻时订立遗嘱,往往会或多或少留些资产给父母,但遗产法EPTL§4-1.1在例中也没有这样的安排;再者,有些父母因与每个子女的关系不一样,所以希望按自己的喜好分配遗产的百分比,而遗产法EPTL§4-1.1亦没有这样的安排。综上所述,如不想身故后依据EPTL§4-1.1分配遗产,就必须订立遗嘱,以保障按自己的心愿分配遗产。
◎遗产管理人担保
另外,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法庭往往会要求法庭指派的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购买担保(Bond),担保费多寡视乎遗产额,通常费用不菲,往往令遗产管理人先垫担保金,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负担,亦令遗产受益人相对地减少了遗产受益,但对於遗嘱中指派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订立遗嘱者可在订立遗嘱时免除这项规定。
◎未成年子女监护权
人们对遗嘱的认知,往往停留於资产分配,并未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就华人而言,对子女监护权的关注甚於资产分配,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权人选,便可免除父母身故后亲属争夺监护权,甚至闹上法庭,故有未成年子女者必须订立遗嘱,并在遗嘱内指定监护权人选。
来源:角声号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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