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若有共同财产,就会涉及分产问题。若一方或双方经营公司,对方有权调查公司财务。即使没有经营但持有公司股份,对方仍有此权利。由於公司不是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夫妇二人),属第三者,调查方式一般是透过“subpoena” (传召)。若被传召的公司或个人没有依传召指示提供档或作证,事前又没有依法定时间提出反对,对方可向法官申请拘捕令(bench warrant)/及罚款。
笔者办理的其中一个案,丈夫是餐馆股东,太太律师向法庭申请把所有联营餐馆一齐列入案件(joinder),并传召联营餐馆提供经营及财务资料。笔者的客户经营餐馆,与丈夫有股份的餐馆只是同名,一起刊登广告,但所有事务,财务,经营均是独立,与丈夫毫无关系。客户就这样无辜被牵连在内,结果花了可观律师费,透过法律及证据证明与丈夫无关才脱身。据闻丈夫有股份的公司会计师拒绝合作而被告上法庭,丈夫更要支付罚款性的律师费给予太太律师。
即使是小股东,对方亦可抓着不放,因为要分配财产,公司股份亦是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是否经营良好或有否资产不重要,因对方仍可调查。很多时候,对方亦会透过此种合法的调查(discovery)手段,故意制造麻烦或施予压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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