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加州家庭法,婚前财产属於持有人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婚后财产则属於夫妇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离婚时共有财产要共共平分。法例的定义十分简单,但在现实婚姻中,如何界订婚前婚后财产却可以是十分复杂。
1/ 什麽是婚前? “婚前”当然是指结婚之前。笔者却发现很多客户在这问题上存在错误的见解。最普遍的错误是当婚姻发生在海外,而配偶正在等待移民美国时,公民/绿卡人士购买房产,用单身(single)身份持有产权。他们认为配偶未移民,来美国之前都不算‘‘已婚”。结婚与移民是两回事。家庭法以合法结婚日期决定,之前属”婚前“,之后属”婚后“。至於”同居“,不等同”结婚“,同居时间不计算在婚姻期间。
2/ 婚前购置财产,但婚后需要继续供款:这类财产同时兼备”婚前”及“婚后”财产特色。至於如何计算,请阅读笔者之前发表的文章“婚前的房产,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吗?”
3/ 婚前拥有物业,婚后再作房贷(refinance),配偶并签署放弃产权书 (quit claim deed):由於婚后的房贷金属共有财产,加州案例说即使配偶曾签署放弃产权书,配偶的共有财产权益并不一定等同放弃。所以放弃产权书在离婚法上非万灵之药。
4/ 一方把婚前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卖掉,用所得款项与配偶在结婚期间共同购置新的房产:这新房产在法律上很明显属婚后的共有财产。至於来自婚前的款项,可以按法例追讨,但只限於用婚前财产支付房贷本金(principal),至於用来支付利息,维修,房产税等则无法追讨。所以,聪明的读者若要用婚前款项在婚姻期间支付共同物业的费用,千万在账上要分清楚并只用作支付本金,以免将来离婚时无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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