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绿卡的税务审查

时间:06/10/2015 浏览: 14948

   「弃籍须通过税务审查」(刊载於2014年10月26日)登出之后,有读者来信询问放弃绿卡的税务审查问题,现解答如下。

   随着「肥咖法案」出台,国税局布下「天罗地网」,向全球海外美籍及持有绿卡的人士展开查税追税行动。「肥咖法案」规定所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都须向美国政府如实申报海外资产和所得,对於早前放弃绿卡身分者和众多海归人士来说,放弃绿卡的日期也是决定有否欠税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之前轰动一时的台湾马英九总统「绿卡风波」,马英九是否欠美国政府税取决於他何时正式且有效地放弃绿卡身分。从1995年2月5日起,放弃绿卡者和放弃公民权的人一样均缴纳「弃籍税」。对於1995年2月6日至2004年6 月3日放弃绿卡的人,若资产超过60万或税负累计超过10 万,并且放弃身分的目的在於逃避税收才须缴纳「弃籍税」。

   至於2004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16日放弃绿卡的人,不论是否有逃税意图,一旦资产超过200万或税负超过12万4000元,则应填写8854表,并将国务院或移民局下发的证明一同寄给国税局。

   自2008年6月17日起,放弃绿卡者都必须递交8854表格和自己本年度从1月1日至放弃绿卡之日期间的1040个人报税表,在放弃身分的当天清算个人资产,按公平市场价值(Mark- to-Market)的方法缴纳所得税和计算是否拖欠「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放弃公民权或绿卡的人须向国税局出示连续五年的缴税证明,放弃绿卡的人或向前追溯十年以检测他们是否依法纳税。

   假如马英九的绿卡在1985年左右已失效,他则无须向美国缴税。放弃美国永久居民身分不等同豁免税务责任。若马英九是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失去绿卡,他对美国政府缴纳「弃籍税」的责任将长达十年之久。

   再举一税务法庭近日宣判「放弃」绿卡无效、必须通过「弃卡税」审查的实例。德国居民格尔德·托斯内克(Gerd Topsnik)在2003年向美国驻德国领事馆提交I-407表放弃绿卡后,并没有向国税局递交8854表(Initial and Annual Expatriation Statement)通过税务责任、净资产和诚实性检测。他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从他所创办的美国食品公司中获得分期付款销售收入540多万,但在2005年和2006年纳税申报中没有正确地上报所得收益数额,而且在2006年至2009年,格尔德没有向国税局申报任何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法庭判决格尔德在2010年前放弃身分无效,在税法上他依然被视为美国永久居民,有责任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补上其在美的所得税缺额。

   值得一提的是,判断自己是否为税法意义上的税务居民,通常需要绿卡测试(Permanent Resident Test,简称PRT )和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简称SPT)。基於绿卡测试原则,即便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海外的绿卡持有人仍会被视为美国常驻居民徵税。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和原籍国均有纳税义务,除非原籍国与美国签有所得税条约,则绿卡持有者在每年在美停留时间不超过183 天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是哪国居民,在美境外收入无需向美缴税,但境外资产根据「肥咖条款」做申报。通常持有绿卡或一年在美国居留满183天以上,身分就属於税务居民。若当年度在美境内超过30天,且在当年前三年内入境加权平均183天或以上者,仍需向美国纳税。

   主动或被动「放弃绿卡」的人都应当遵照相应的税法程序,只有极少数例外可免除税务审查。比如一位拥有永久居留权但常年旅居海外的老人,因离境美国太久而被判定绿卡失效,当他再次进入美国的时候,海关会让其填写I-407表格临时吊销绿卡并重新以旅游签证(B-2)身分入境。但即便海关予以放行,老人身分转换的记录仍会被送到国税局核查以防「不测」。(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文章来源:http://www.worldjournal.com/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打开微信,使用 “扫描QR Code”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亲爱的商家负责人:贵公司需要新闻发布的平台吗?华人工商新闻网为您提供24小时的中英文讯息平台,无论是新品上市的促销快讯、社区活动、消费情报、专栏写作...都欢迎您与我们联系。请电(626)280-8588,获得更完整的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