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签证如何报税

来源:杨心传 时间:05/19/2015 浏览: 21358

 

最近,我们收到一位J-1签证读者的来信,讲到他在报税时遇到了问题,希望向我们谘询。信的大致内容如下:

我太太持有J-1签证,自2014年10月15日从中国来美国做访问学者,生活费由国际教育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简称IIE)赞助,每两月一次以支票形式寄付。在2014年11月,我们收到第一张支票作为10月15日至12月14日的生活费,在12月收到第二张支票作为1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生活费。此外我们没有收到其他支票或现金收入。2015年3月底,我们收到IIE寄来的1042-S表,毛收入除收到的两笔生活费之外,还包括2014年10月IIE为我太太购买的来美机票和为长10个月的医疗保险。

我们使用学校所提供的报税软件根据1042-S表填写信息,选择收入代码(Income Codes)15相对应的美中税收协定的Article 20(b),分类为奖学金、助学金(Scholarship/ Fellowship),但令人疑惑的是软件对於这项豁免不予承认,并注解「奖学金须有非营利组织发放,研究学者不适用於该条例」,最终我们得到税收协定豁免额(Tax Treaty Exempt Amount)为0,所欠联邦税600 多元的结果。我们的问题是,J-1签证持有者该如何报税?如何选择正确的税收豁免条例?

我的回答如下。J-1签证是提供给来美进行学术交流访问学者(Exchange Visitors)的非移民签证,常见的J-1签证分类涵盖学生、实习生、受训人员、教师、教授、研究学者等。对於J-1签证持有者在美所得收入的税务徵收根据签证分类、原籍国和在美居留时间会有所不同。

学生在签证前五年、教师或受训人员在签证前两年、收入全部由外国雇主支付的特定人士在签证前四年以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Aliens for Tax Purposes)身分填报1040NR (或1040NR-EZ)税表并附上8843表申明报税状态,学生自签证第六年、教师或受训人员自签证第三年、收入全部来自外国雇主的特定人士自签证第五年起税务状态转化成税务居民。

2014年是你太太持J-1签证来美的第一年,故她的身分为非税务居民,你太太1042-S表(外国人需要预扣的美国来源收入)上显示她所收到的奖学金(Nonqualified Scholarships,即该类奖学金并非直接用於缴学费、买书及购买学习相关设备)和助学金(Fellowship Payments)数额,需在1040NR表上进行税务申报,但因为她来自与美国缔结税收协定的中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获得税收减免。

美中税收协定中的Article 20适用於学生与培训所得的税收豁免,其中Article 20(b)针对「由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Grants or Awards)」,第20条 (c)针对「在任何纳税年度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个人劳力所得」,J-1签证学生若有工资收入收到W-2表可根据Article 20(c)要求5000元工资豁免。教师等则享受适用於教学与学术所得的Article 19优惠待遇,在美累计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若在美科教机构由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可被免予徵税。你太太遇到的问题在於所选条例(Art cle 20(b))和所选适用范围不符,申报奖学金、助学金税收豁免应满足「学生与培训所得」的适用条件。具体申报提示可参见1040NR第五页L项「免税收入」(Income Exempt from Tax)。

另外,非税务居民身分的J-1签证人士无须缴纳联邦保险捐助条例(FICA)税包括社安税和医疗税以及联邦州失业税,被预扣FICA税的人可填报8316表和843表申请退回被扣缴款项,唯雇主需提供「误扣」社安医疗税的证明。(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来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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