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3 与K-4 签证

来源:陈炽 时间:04/29/2015 浏览: 3913

1K 类签证一般是指K-1,即申请未婚夫/妻来美国,入境后90 天内 注册结婚。为了让美国公民与其外籍配偶和子女,在移民申请办理 过程中早日团聚,美国国会在2000 年新增了K3 / K4 签证类别。

申请此类签证,须先由在美国的公民配偶,须先向居住区域的移 民局,为其配偶提交移民签证申请(I-130 申请),然后再向移民局提 交K3/K4 签证的I-129F 申请。I-129F 只能在美国提交。被批准的I-129F 会直接寄往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然后再寄往美国领事馆。

K-3 受益人(美国 公民配偶)的未成 年子女(21 周岁以 下),也可通过提 交I-129F 申请表被 签发K-4 签证进入 美国。K-4 受益人不能与K-3 受益人分享同一个I-130 移民申请,因此 美国申请人需要确保每一个继子/继女都有独立的I-130 移民申请。 由於近年来假结婚现象较多,领事馆对此类案例的审查也越来越 严格。面谈时如果没有充足的材料证明双方的真实关系,或者不能 令领事信服,很有可能导致被拒签。这种情形常见在双方曾有过婚 史的案例中,但也有双方第一次结婚就被拒的。

即便在美国提交的I-129F 表格亦需经过严格审核,一旦移民官发 现申请人姻婚关系有问题,I-130 亲属移民也会受影响。执笔至此, 想起最近否决的I-129F 申请,原因就是公民申请人与受益人都曾结过 两次婚,但申请表上却未附两人的离婚证书,这本该是公民配偶申 请时必须提供的重要文件。再经仔细核查,发现受益人两年前与另 一公民结婚,但不到一年即分手,违反了两年条件性居留身分规定, 被移民法庭判定为「权宜婚姻(Marriage of Convenience)」,要被 遣返。他们还没各自办妥离婚,便在她被遣返前急忙注册结婚,欲 为日后以亲属配偶再度办理移民返美铺平道路,结果弄巧成拙。

申请人务必准备充分证明文件,且诚实作答所有问题,以免申请 被延误甚至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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