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顾名思意,是我们在生前设立,并在生前就可以生效的信托。设立这麽一个信托当然是需要准备一份法律文件,在这份文件里面,你要对你的财产做一些规定,譬如说,当你过世以后,你要谁来处理你的财产?你要如何处理你的财产?你要把你的财产给谁?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李氏夫妇都上了年纪,有一子一女,都已成年。李氏夫妇幸苦了一辈子,赚了不少钱。现在常常打飞机到处去旅行,每一次搭飞机,心里就怕万一有什麽意外,孩子们能否顺利的拿到他们的遗产。
在这种考虑下,李氏夫妇就设立了一个生前信托,并且把他们主要的财产都放入这个生前信托里面。文件中列出几项规定,首先,他们规定在他们两个人都还健在的时候,信托将由他们夫妇俩人全权管理。将来如果有一天有一方也不在了,那时信托里的财产就有他们的子女两人共同负责管理。而根据信托中的规定,子女两人要负责把财产平均分配成两份,到时候一人拿一分,平分之后,接任管理人的责任就完成了,而这个信托也就可以解散了。
在上述的简单例子中,基本上有三个不同的角色。第一个角色是信托的设立人,李氏夫妇,他们是所谓的委托人(Grantor),又称为设立人(Settlor)。第二个角色是信托的管理人,叫做受托人(Trustee),在李氏夫妇都还健在时,他们俩人都是共同受托人(Co-Trustee),在一方过世以后,未亡人则是受托人(Trustee)。当未亡人也过世后,通常有子女所担任备位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从而继任为受托人从事信托财产之管理。第三个重要角色是接受财产的人,即使所谓的受益人(Beneficiary),在这里就是李氏夫妇的子女了。
设立这样的信托最主要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法院遗嘱认证(Probate)的手续。由以上例子可见,将财产放入信托中,设立的人不但在生前有百分之百的管理权,也可以指定以后有谁接着管理。更可以指定我们要把财产给那些受益人。同时,这样的信托是随时可撤销(Revocable)的,也就是说,设立者可以在生前随时取消或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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