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到底是从什麽时候算起?” – 分床而眠开始,抑或分房而居之后?
巴医生和妻子於1956年结婚,生了一儿一女,十五年之后,也就是1971年,搬出去和秘书女友同居。自1971年8月开始,巴医生就不再和妻子有性关系,但是到1972年底他 还几乎每晚和她“在家”吃饭,也常常带着她出入社交场合,一起去度假,看篮球赛,每年都送她生日卡、圣诞卡、结婚卡,每个礼拜都把欢喜衣物带回家让她帮他洗,帮他烫,一直到1975年为止。当巴医生想法院提出离婚时,初审法庭原先照他的说词判了一个1971年的分居日期。然后当他的妻子提出上诉时,上诉法庭认为这位巴医生“……享人之福,脚踏两条船,巴太太除了与他没有持续的性关系之外,她提供一个为人妻者对丈夫所有的服务。”因此最后判定他们的分居日期为1975年10月,而非从1971年巴医生搬出去的那一天算起。也就是说,法庭认为“终止性关系,甚至与他人同居”,仍非构成分居的充分理由。
二十年后,法院为另一对皮氏夫妇艾略克和乔伊分居日期所下的判决,才使人们发现法庭对“分居”已有了新的诠释。艾略克和乔伊於1963年结婚,过了二十二年后,艾略克决定“不愿意再受婚姻束缚”而搬了出去,并且换了通讯地址。1985年至1994年这九年当中,他交了两个女朋友,且与其中的一个同居了好几年。
乔伊在法庭上说,艾略克自从搬出去以后,仍然大约一个礼拜一次和她在家吃饭;称呼她的小名;亲吻她、爱抚她;一起参与许多家里的事;至1989年底之前还与她有几次情不自禁的性关系;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共同保税;也一起参加艾略克公司的圣诞节晚会。她说,艾略克从未告诉她婚姻已告破裂,也没有做出什麽事来加速两人的离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1985年之后,乔伊没有再和艾略克 出去度假,也没有再帮他洗衣服。
法庭判定双方的分居日期是艾略克说的1985年,非乔伊所说的1994年。也就是说,法庭认为艾略克搬出去与女朋友同住,“显示他主动分居的意图”,而“双方缺乏持续的社交关系,也证实了艾略克与乔伊分开决意”,因此两人纵使藕断丝连,仍然是分居。
到底分居的日期有什麽重要性?它和离婚又有什麽关系?在加州申请“分居”不是离婚之前的必要程序,有些人为了宗教、保险、面子、社会地位种种不同的因素,想要保留“已婚身份“,却不愿维持“已婚之实”,便向法院申请分居。
向法院申请分居是个法律程序,法院会针对申请人财产、子女监护权、探视权及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做出裁决。除了当事人尚未恢复单身身份、不能再婚外,一般而言,它和离婚(加州称之为解除婚约),没有多大区别。
根据家庭法七七一条,一旦与配偶分居之后,所有收入及财产就不再被认为是共同财产; 同样的,配偶所欠债务也不必再负担。因此,若希望双方将来对分居日期不会产生争执,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清清楚楚地告诉配偶,婚姻已完全破裂,无可挽救。同时自此之后自己对配偶的行为举止当注意,须将分居视为双方已离异,不���再有夫妻间专属之权利义务,以杜日后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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