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与遗嘱

来源:贺秀娟律师 时间:01/26/2015 浏览: 10567

在美国,众所周知,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遗嘱(Will)都有拟定身后财产分配计划的功能,然而却不清楚两者的区别,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撰此文,令读者了解两者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以便帮助大家采取最适合的法律形式对身后财产进行最恰当的安排:

 

 

优势

劣势

生前信托

• 省钱:在大多数州,生前信托可避免甚或耗时长达三年、耗资贵约不动产之10%的遗嘱认证程序。
• 若您在其他州拥有财产,生前信托亦可免除在该州的财产认证。
• 一旦您成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人,生前信托可立即转移您的财产管理权,而无需法庭指定监护人或管理人。
• 保护隐私:生前信托是私密文档,而不会成为公开记录。
• 您可通过生前信托为未成年受益人指定一个您信得过的人作为其信托财产的管理人。

• 设立生前信托开始需要做大量的文书工作,这项工作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比单做遗嘱要多。
• 设立生前信托要求您将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转入信托。这可能包含修改物权凭证(例如,银行帐户、公司的股份、房地产等)。
• 若您想用已写入生前信托的财产进行贷款,则可能遭遇困难。一般银行会要求当事人将财产转回个人名下,再进行贷款。
• 在生前信托中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不过,您可在作为信托补充文件的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Will

• 设立遗嘱比设立生前信托简单且便宜。
• 您可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 您无需为设立遗嘱或令遗嘱生效而转移财产或转变物权。

• 经遗嘱认证,遗嘱将会成为公开记录。任何人都可到法院去查看逝者的遗产、债务、继承人的详细资料,全无隐私可言。
• 遗嘱认证,是完成遗嘱的必经程序,可能非常耗资耗时。
• 当您成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时,遗嘱不能助您转移资产或所有权的管理权。

 

综上所述,生前信托和遗嘱各有优劣,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如果您选择设立生前信托,那麽您应该同时另立一份“倾注遗嘱(Pour-over Will)”,将未列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分配全部写进这份倾注遗嘱,并在其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位监护人,综合运用生前信托和遗嘱,这样可扬长避短,为身后财产做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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