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签证传统类别只有K-1签证是未婚夫/妻签证,K-2是给予K-1的小孩。K-3及K-4是后加的签证,给予公民的配偶及其小孩,在公民为配偶申请I-130移民申请后,进一步申请的签证让他们来美国。按道理,K签证持有人抵达美国后会依法进一步申请绿卡(法律上称为调整身份)。对K签证持有人来说,K的糖衣是可以先行来美与公民团聚,不必在海外等候可能是漫长的移民签证的审核期。至於K的毒药是假如没有与原申请公民结婚或未取得绿卡身份时已与原申请公民离婚,他们不能用其他管道在美国申请绿卡,包括与其他公民结婚亦不可以。跟随K-1及K-3来美的K-2及K-4小孩亦自然申请不到绿卡。
K签证持有人若无法依靠原申请公民在美国申请绿卡,可能唯一出路是离开美国申请移民签证。但是往往K签证持有人已在美国逾期一段时间,移民法对逾期居留人士亦有惩罚:逾期180天或以上离境后三年不得入境,一年或以上离境后十年不得入境。某些情况下他们可申请豁免(waiver)。所以,如果K签证持有人后来与另一公民结婚想办身份,会面临重要抉择:不离境办不到绿卡,离境有可能不被获准入境。
笔者经办其中一个案,客户是K-1入境后与公民结婚并取得条件绿卡,但婚姻未够两年便结束,客户单方申请保留绿卡失败后被转到移民法庭进行驱逐出境程式。开庭前客户已与另一名绿卡人士结婚并且育有小孩。但由於客户最初是K-1入境关系,不能依赖现任的绿卡丈夫办身份。客户委托我处理她的移民法庭案件。幸好在法庭上笔者成功为客户建立与原申请公民的真实婚姻证据,原来的绿卡(即客户与原先公民结婚取得的条件绿卡)成功转正为永久绿卡。此案的特点是客户已透过与原申请公民结婚取得条件绿卡,从而在原先婚姻基础上单方成功保留绿卡。如果客户没有条件绿卡,恐怕难逃K签证的毒药之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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