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洪说法:不理会警车拦截,被控拒捕罪

来源:邓洪律师 时间:11/17/2014 浏览: 10572

案例:
关先生从大陆来到美国一年多,一直在波莫纳市的一家中餐馆做厨师。憨厚老实的关先生一直小心翼翼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从没有收到过一张罚单或制造任何车祸事故。来到美国后,关先生认真学习了加州的交通规则,一次性顺利通过了加州驾驶执照的笔试和路试。尽管美国的交通法规与中国有所不同,但一向小心驾驶的关先生依然秉持着“安全第一”的准则,自觉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交通法规。

有一天晚上,关先生下班后驱车沿十号高速公路回家的路上,忽然觉得肚子里先是一阵痉挛,紧接着便是翻江倒海般的绞痛。似乎是头一天吃坏了食物,关先生顿时很想赶回家中以解内急,不由得加快了车速。眼看着车速从六十五渐渐增至九十,并还在一点点攀升,原本开车十分谨慎小心的关先生由於内急已顾不得超速的交通法规,一心只想狂飙回家。

不巧,在经过一个匝道口时,关先生由於车速太快引起了公路警察的注意,警车立刻飞驰到关先生的车后,闪起了车顶的红蓝灯,示意关先生靠边停车。但关先生眼看还有不到三英里就即将到家,因此也没有理会警车的示意,继续加快车速向着回家的方向一路狂飙。没想到,不出十分钟,跟在关先生车后的警车开始一辆比一辆多,但这时关先生已疼痛难忍,额头上布满了冷汗,虽然看到几辆警车已紧追其后警笛大作,他感到事态有些严重,自己应当靠边停车。但又转念一想,认为警察若最终得知他出於内急而无法停车,可能会认为情有可原而手下留情,便无所顾忌的继续飞驰。

很快,车子便达了家门口,已经忍无可忍的关先生跳下车甚至来不及关车门就朝家门口奔去。然而警察见状立刻拔出手枪一个箭步冲了上去将关先生扑倒在地。关先生一时间大便失禁,一股臭味向警察扑面而来。不顾关先生的任何解释,警察依然将他逮捕,不仅开具了超速的出庭通知书,同时还指控其涉嫌拒捕罪。

分析:
加州刑法148(a)(1)PC规定了拒捕罪,即禁止民众故意抵抗、延误或阻碍执法人员或急救医务人员执行公务。根据该条规定,成立拒捕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被告蓄意抵抗、延误或阻碍执法人员或急救医务人员;第二,执法人员或急救医务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并且第三,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其抵抗、延误或阻碍的人员为执法人员或急救医务人员,并且正在执行公务。很多不当行为都会触发拒捕罪,如:在被警察带手铐,带上警车,或带入监狱的时候进行挣扎的行为;谎称自己不是被抓捕的人或拒绝出示自己的证件;在警察追捕时逃跑或躲藏等;在执法人员或急救医务人员的车辆闪灯示意让道时而拒不让道等等。

拒捕罪是一项轻罪,犯罪者可能面临最多一年的牢刑和一千美元的罚款。同时被告还会判罚守行为期。

教训:
在美国,警察并非真正的所谓人民保姆,对於民众的违法行为,警察往往并不会因体谅民众的危机处境而放任不管。往往有父母在驱车送生急病的小孩去医院或是丈夫急於送即将生产的妻子去医院的途中而由於超车或其他交通违规而被警察拦下。这时最好的方式是先将车子停在路旁向警察说明情况,万万不可先斩后奏,以为毫不知情的警察会体谅自己的紧急情况而一路飞奔。警察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会产生合理怀疑:驾车人为逃犯、车里藏有违禁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因此有权行使紧追权。警察不仅会通知区域内的所有警察对可疑车辆进行拦截,甚至还会出动直升飞机进行追捕,直到可疑车辆耗光所有汽油。

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在遭警车闪烁警灯示意靠边停车时,民众纵有合理原因也应当听从警察的指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否则一旦触犯拒捕罪则欲速而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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