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多加州公司老板向庞律师提出了标题所述这个疑问。实际上,加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提供带薪的休假制度,公司可以选择提供带薪的休假制度,也可以选择是不带薪的休假制度。提供不提供带薪休假,完全是出於公司对吸引优秀员工、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展示公司实力和搞好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考虑,雇主可以量力而行。但是,如果公司一旦实施和采纳了对员工提供带薪的休假制度(特别是在公司员工手册Employee Handbook中),则这些休假制度必须符合加州相关的劳工法规的要求。
其中一个最常见的一个焦点是,很多公司往往会规定,公司的新员工入职的第一年不能享受带薪的休假,而从第二年开始,才可以开始享受带薪休假。这种做法明显是新员工和老员工区别对待,是不是构成对新员工的歧视,究竟合法还是不合法呢?
实际上,加州的法律明确规定,雇主的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也就是,雇主有权规定新员工在考察期间(如头一年)不可以享受带薪假期。但是,这种规定是否合法,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这种第一年没有带薪休假的待遇不得是一个表面的藉口( Subterfuge ),而公司实际上在第二年的时候,却又给继续留下来的员工偷偷地补回了该员工的第一年的带薪休假。这句话说的有点绕口并且不容易理解,下面让我用以下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比如,如果加州 A 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入职第一年: 没有带薪休假;
入职第二年: 4 周的带薪休假;
入职第三年: 2 周的带薪休假;
入职第四年: 3 周的带薪休假。
按照加州的法律,这个就会被认定第一年没有带薪休假式一个表面藉口,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很明显第二年的员工,可以享受 4 周的带薪休假,比第三年的 2 周和第四年的 3 周都要多,这实际上是变相在补偿员工第一年没有获得的 2 周带薪休假。所以,公司的不给新员工第一年带薪休假是违法的。
那麽,加州的这家 A 公司该如何修改它的带薪休假制度,而令它符合加州的劳工法的规定呢?其实很简单,只要去除在第二年给继续留任的员工偷偷地补回第一年的那两周带薪休假就可以了。比如, A 公司带薪休假制度如果做以下的修改,则会完全符合加州劳工法的规定:
入职第一年: 没有带薪休假;
入职第二年: 2 周的带薪休假;
入职第三年: 2 周的带薪休假;
入职第四年 - 第十年: 3 周的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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