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介绍I-864之申请人居住规定:即便有联合担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petitioner)都必须递交生活担保(Affidavits of Support).移民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国].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的一位客人C小姐的父亲为她递交了亲属移民申请,配额排到,即将进入领事馆面谈程式,但父亲年迈退休,没有收入,已经回中国居住,而C小姐的兄弟姐妹在美国稳固立足,并愿意代替父亲为C小姐提供生活担保(Affidavits of Support),如此一来,C小姐的案子会不会有问题呢?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以此案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联合担保人,申请人可否长住美国境外?
移民法规定,即便有联合担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petitioner)都必须递交生活担保。故而本案中,即便C小姐的父亲已然退休、收入微薄甚或没有收入,并且有兄弟姐妹愿意作为联合担保人,他仍需递交生活担保。
移民法还规定,移民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国]。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移民申请人)已回中国居住,不再“定居”在美国,故而不能提供生活担保,C小姐亦无法获得移民签证。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特根据美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将生活担保中关於“定居”的要点总结如下:
1. 若移民申请人未在美国定居,即便其他人愿意,也不能递交生活担保或作为联合担保人;
2. “定居”的定义因个案而有所不同,必须有证据显示,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有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且在在可遇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有继续保留这一居所的意图。”若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定居,则不再符合生活担保规定中,有关“定居”的条款。
3. 移民申请人可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证明“在美定居”,一方面在美国找工作和住处、将孩子送到美国学校去读书等等;另一方面,还要安排放弃在国外的居所。移民申请人不一定非要赶在受益亲属之前到美国定居,只要能够证明移民申请人确实正在采取上述行动即可。
4. 在美国以外的以下类型的工作可以算作在仍然在美国定居:受雇於美国政府;受雇於司法部长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受雇於美国的公司或者全部业务或部分业务是从事与美国的外贸及商务开发方面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受雇於根据相关条约或法规由美国参与的公共国际组织;受雇於宗教教派或组织,且该组织
在美国及美国境外均有相关机构,作为宗教教派或组织的传教士,或者作为派系间的传教士,且此类宗教在美国及美国境外均有相关机构;可能还存在其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表明其在美国以外地区的滞留属於暂时性的并且在美国拥有住所。担保人必须要让领事馆的官员相信他/她并没有放弃其在美国的住所,并且在美国以外的地区没有住所。
综上所述,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必须返回美国,并在美国定居,否则,若C小姐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可不是领事馆的问题了,领事馆只是按规矩办事而已。
定居(domiciled)要求只是I-864担保中的一个小问题,其他需考虑的如:没有报税,收入不够等问题。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提供I-864经济担保书律师服务,将根据生活担保要求来计算需要达到的金额,针对具体个案指导提供生活担保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准备生活担保书和生活担保说明信来解释客人如何能符合USCIS担保规定。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美国移民专业公司,成立於1984年,已成功办理数千件各类移民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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