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办公室不排除个人使用

来源:杨心传 时间:10/06/2014 浏览: 5029

「家庭办公室」一向被国税局视为敏感地区和防守重地,家庭办公者稍越雷池一步,便会招来稽查补税之祸。笔者曾接触过一个稽查案例,只因执保险业的太太在单独的家庭办公室中备有一台电视(稽查员要求提供照片),便被国税局断言有私人用途而拒绝扣减。

国税局的专断受到法官的质疑。Branding Iron Worldwide)员工劳温米勒(Lauren Miller)把曼哈顿的「统舱」(Studio)作为家庭办公室。2014年8月21日,纽约南区法院判定,米勒的办公室虽有个人使用之嫌,但仅是「最低限度」(De Minimis),并不违背「家庭办公」的宗旨和目的。米勒的公司总部位於洛杉矶,业务范围涵盖公共关系、广告和市场开发,米勒为公司在纽约市的唯一雇员。公司把米勒的手机号码和「统舱」地址列在公司网站上以便纽约市的客户联系。

米勒700尺的「统舱」被划分为三个相等的部份,工作室、卧室和厨房。工作室部分包括办公桌、两个文件架、书架和沙发。米勒需经过工作室进入卧室。毋庸置疑,米勒的办公桌、文件架、书架和沙发基本上用於工作或会客。但因面积所限,也不排除「有限度」或「无可避免」地私人使用。国税局稽查员抓到把柄,否决米勒的直至2009年1040 A表中的「家庭办公室」扣减,并送上补税罚款帐单。

米勒不服国税局的判决,於是与国税局律师对簿税务法庭(Tax Court)。法官认为,米勒在曼哈顿的统舱「完全符合」(Testified Credibly)国税局关於家庭办公室的定义。尽管上诉人承认对工作室有私人使用,但无论从使用时间还是使用面积上看都微不足道,受整体环境所迫。因此上诉人每月租金(约2200元)的三分之一作为「家庭办公室」扣减有充足根据,而国税局对上诉人的补税5340 元及罚款1068元不能成立,判决无效。

自2014年9月2日起,国税局的上诉办公室(IRS Office of Appeals)职能将朝着中立的「准司法」(Quasi-Judicial Approach)方向调整,具体作法是被稽查对像一旦上诉,诉讼案例将转往中立的第三方,如全国税务者联盟(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等机构复查,而不再像以前将上诉案例首先转回稽查员所在的分部,由原稽查员及其经理复审后给出初步结论。

例如,米勒於2011年收到国税局纽约市曼哈顿分部对其2009年1040 A表逐项扣减中8829表的稽查。米勒为总部於洛杉矶的公司「派驻」纽约市的雇员,全年W-2为4万8650 元,但公司不会偿付米勒在纽约市的房租包括有线电视及上网月费,因此米勒的报税人将其2009年的房租2万6200 元、有线电视年费1896元及上网电视年费1680元列为家庭办公室开销,但米勒所租赁的统舱中仅三分之一的面积「专门」(Exclusively)用於办公,因此在8829 表中扣减9925元作为家庭办公室开支。

国税局的稽查信中要求米勒提供:一、雇主证明米勒在曼哈顿的家庭办公费用「必须」且不用雇主补偿。二、米勒家庭办公室2009年的月租、有线电视及上网发票(Bill或Invoi e)及付款凭证。三、米勒每月银行及信用卡报告。四、米勒在曼哈顿统舱的设计图(Bl e Print)及「摆设」照片。米勒的报税准备人很快按国税局的要求将四个部份的信件、报告、帐单、图纸及室内布置照片等提供给国税局稽查员。稽查员审阅了图纸及照片后发现了「破绽」,米勒去卧室和浴室必须通过工作室,因此工作室违反「专用」的准则。稽查员维持原判,呈交给他的上司(分部经理),然后转往国税局上诉所在的分区办公室。

今年9月2日之后,米勒的上诉材料将不会返回原稽查员,而是转往第三方,由第三方来复查米勒的「诉状」及补充材料并给予结论,然后再转往区域上诉办公室。或许这样一来,米勒就不用再聘请律师,与国税局在税务法庭对簿公堂了。(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来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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