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再挺小业主

来源:杨心传 时间:09/18/2014 浏览: 4147

如果你坚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被国税局「诬陷」,你可以向国税局的「庭讯」(Summons )说「不」。这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艾莉娜凯根(Elena Kagan)於2014年6月19日审阅佛罗里达州合夥人克拉克(Clarke)与国税局历经南区法院和亚特兰大11上诉法庭达三年之久的「缠斗」之后作出的判决。

佛罗里达州西棕榈滩(West Palm Beach)的迪拉莫有限合夥人公司(Dynamo Holdings Limited Partnership)因被国税局察觉2005至2007年间「不正常」的利息费用扣减而遭稽查,这通常为合夥人公司向合夥人举债所致,但国税局显然没有抓到真凭实据,因此迟迟无法结案。由於「时效法则」(Statute of Limitation)的限制,国税局对公司或个人的稽查一般不能超越三年,因此从2008年起,国税局先后两次延长结案期限。

但当2010年国税局第三次要求稽查延期时,遭到迪拉莫公司的拒绝,国税局办案人於201 年11月向克拉克(任职CFO)等四名合夥人发出「庭讯」,克拉克认为国税局是故意刁难,拒绝出庭,於是南区法院判国税局胜诉,克拉克等人必须偿还「欠税」帐单(已从合夥公司转嫁到合夥人)。克拉克不服提出上诉,位於亚特兰大的第11上诉法庭驳回了南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国税局对此案的调查是「无理纠缠」,可以不予理睬。国税局自然不肯认输,於2013年11月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被大法官「一锤定音」,维持第11上诉法庭的原判,藉以宣示民众和中小企业有扞卫「税法公平」的权利。

在长达9页的诉讼结论中,凯根大法官指出,民众有权质疑国税局发出庭讯的目的,特别是他们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稽查员违背公允。

随着国税局近年来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庭讯强制实行」案例逐年攀升,从2005年的44起上升到近年的160起,而在2013年的「庭讯」中,国税局赢得高达95%的诉讼。根据司法部与最高法院颁布的「庭讯问则」(Summons Enforcement Manual),国税局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才可以向客户发出「传讯」。一,调查遵循法律程序; 二,所寻求的信息与法律程序相关;三,国税局事先并不知情;四,国税局已履行「庭讯」前所有应该采取的步骤。

以上述四条标准来衡量一下国税局对克拉克案的传讯动机和目的,显然有悖政府职能部门应遵守的准则,给人以「公报私仇」之嫌。「庭讯」转变为国税局「要挟」客户的工具,因此为公理所不容。

遗憾的是,现实的公理往往并不分明,法官逐渐演变为「御用」工具,失去本身的独立性。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欧记健保法2012年3月27日,以一票之差「胜出」,但全国36 州(多为共和党州长执政)拒绝「跟进」,迫使联邦政府为他们设立健保交易所,透过国税局实施「健保抵税」,由此引发了36州「保民」的多起诉讼,控告国税局在未设立州健保交易所的36州实施健保抵税「违宪」,予以「封杀」。2014年7月22日华府联邦地方法院对由2名小企业主提出的国税局代行健保抵税「违宪」诉讼作出判决,判定国税局败诉。两个小时之后,维州地方法院对国税局「越权」代理健保抵税诉讼作出相反的判决,判定国税局胜诉,国税局有权在未设立健保交易所的36州代理州府职权,并不「违宪」。继华府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吉尼亚州之后,印第安纳南区法院法官William T. Lawrence(2002年由乔治布什任命)於2014年8月13日再次「封杀」国税局在印第安纳州代行健保抵税,判定国税局「违宪」败诉。

业界普遍认为36州的健保抵税诉讼案最后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届时,2014年参众两院的期中选举,乃至2016年的总统大选,将共同决定36州健保抵税合法还是「违宪」的命运。(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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