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简介

时间:09/02/2014 浏览: 8146

地震保险。包括地震、战争、核能意外、洪水灾害等,通常排除在大多数的保险条款之外。投保地震险,可在一般保险条款下列出包括地震险,或专门设立投保地震险一项。美国房地产有70%的地震险是在西岸的加州售出的(加州法律规定保险业者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一栋价值20万美元的房屋,每年的地震保险费约需400~600美元,几乎相当於屋主正常的普通房屋保险费。在地震极少发生的地区,地震险的保险费则相对便宜。
    
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人类的力量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从人类与自然灾害的长期斗争中得出的经验与教训,确实有助於减少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物质财富的损失和人身伤亡。美国地震保险应对风险的策略是当商业保险公司自身运作无法有效管理巨灾风险,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时,政府就会以立法形式介入。
    
美国地震保险规定有一定的自负额,即被保险人应当对一定数额的损失自己承担责任,未达到这一自负额标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美国地震保险自负额的比例以及计算方式,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单中以黑体字的形式明确规定。
    
美国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特别。保障项目分为最低保障和选择保障两类,对最低保障,每家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都必须提供,最低保障包括:住宅、动产、以及住宅因地震损害不能居住期间的生活费用,这种生活费用不得低於1500美元。对选择保障,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以便投保人选择加保。选择保障的范围一般包括:住宅因结构性损坏所产生的拆除费用、评估震后房屋是否适合居住的评估费、申请重建许可的费用等。
    
此外,由於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地震时地震保单可能灭失,或者被保险人存在其他不能行使索赔权利的情形。美国地震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理赔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此规定需报经监理官同意,如果90日内监理官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特殊程序没有不同意见,视为监理官同意该程序。如果监理官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理赔程序,保险公司须在60日内补正,如在60日内未补正,监理官可以中止该保险公司在本州内承保住宅保险的营业许可证,直到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理赔程序获得监理官的认可。
    
美国地震保险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虽无住宅保险,但有家庭财产保险, 可以将地震保险附加於家庭财产保险销售。采取半强制性的承保形式也值得借鉴,我国目前虽有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但这种保险毫无强制性,由於风险大,保险公司在销售时通常不会主动向客户推荐,普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可以投保这种附加险,如果这种保险变成半强制性质,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投保人,则客户投保地震保险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此外,由保险公司提出要约的形式非常特殊,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地震保险中则由保险公司提出要约,此点也值得我们未来的地震保险制度学习。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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