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不同,取消移离出境的措施包括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和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两大类别。
1.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
根据移民法§240A(a),司法部长、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法院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 如果其符合下列条件:
在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取消移离出境的要求时,移民局和法官考虑多重因素,综合平衡,作出裁定。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在美国的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纽带关系,在美国长期居住的时间,移离出境给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困境,在美国的工作年限和记录,是否曾参军服役,在美国有否财产及生意,对小区服务有所贡献,如有犯罪记录但已真正地痛改前非,高尚的道德质量,社会模范等。消极不利的因素有:被禁止入境原因的性质和相关的情况,违反移民法的严重性,有犯罪记录,及其它败行劣迹等。
2.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
根据移民法§204A(b)的规定,司法部长、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法院有权取消非永久居民的移离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条件:
在提出取消移离出境要求前,已在美国连续实际居住10年以上。该连续居住时间要求不适用於曾在美国军队中现役服务超过24个月的人士,或应征入伍时人在美国但现已荣誉退伍者。连续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在此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案例法“中断时间”规定,如果在美国的此段居住期间,没有一次出境90天或以上的中断,及10年期间出境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80天;则不影响计算连续实际居住时间。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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