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间大陆公司,一年前将价值$30万的床上用品卖给加州洛杉矶一间公司,货款至今一直未付。多次电话电邮,甚至赴美上门催付,均说有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付不了。该怎麽办?
答:应考虑立即到加州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起诉对方。虽然可能也可以在大陆法院起诉,由於对方营运及资产均在加州,在加州起诉拿到判决书并执行比拿到大陆判决书到加州执行容易得多。
问:应在哪个州起诉?
答:加州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因为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加州,通常可以在以下任何一州起诉被告:
1)、被告所在地:公司-主要营运地或总部所在地;个人-居住地或工作地;
2)、合同签订地-以最后签名的一方在哪里签为准;
3)、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及收款地;
4)、收到诉状及起诉通知书所在州;
5)、合约中指定的州;
6)、与被告有连续系统性的基本接触的州,如被告在该州设立办事处,经常派公司人员到该州考察培训或接定单。请注意单在网上销售订货并不足以构成基本接触。
案例:一家华盛顿州公司在加州橙郡高级法院被控告欠款$55万。该公司委托本所为其辩护。本所到法院提出该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动议(Motion),理由是该公司在华盛顿州注册经营,与加州没有连续及系统性基本接触。原告辩称该公司在网上销售,其员工也曾到加州出差考察市场,因而构成基本接触。最后法官接纳本所提议,将案例移送至华盛顿州。
问: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可以在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合约指定的法院,被告接收诉状及起诉通知书所在地,或有基本接触的郡(County)的高级法院起诉。如果争议数额在$75,000或以上,且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个州,也可以在位於该郡的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起诉。无论在州法院或是在联邦法院,实体法均适用州法律。举例:原告选择在联邦法院加州中区起诉而不在洛杉矶高级法院(坐落在加州中区)起诉被告违约不付款。联邦法院会沿用加州法—《加州统一商业法典》来定案,虽然需沿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而非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两者大同小异,只是联邦程序法及法官更为严谨,而州程序及法官相对寛松些。如果数额较大,聘用的律师比对方律师更熟悉联邦法,也许选择联邦法院较有利。
如果原告选了不适当的郡或区域,被告可以提出“错选法庭”(Forum inconvenience)的动议将案件移至适当的法庭。
问:原告是外国公司或个人,也可以用美国的法院吗?
答:是的,只要付了规定的立案费就可以立案起诉。但是加州法律规定在起诉后如果原告是外国或外州公司,被告可以提出动议要求原告在加州州务卿注册或是认证,并到法院预交一笔$5万至$10万元保险金(相当於被告预估之诉讼费及办案费)之后,方可继续进行诉讼,否则必须暂停官司,直至原告注册认证及支付保险金。如果被告不提议,案件会继续进行。
问:起诉后,能否将被告的资产冻结扣押?
答:如果官司牵涉商品买卖价值在$500或以上且原告及被告均为商家,您可以在起诉后提出诉讼保全/假扣押或出具禁制令动议,要求法庭禁止被告转移或藏匿资产(包括现金、帐户存款、存货、应收款项、机械设备等)而只允许正常生意往来,而且相当於诉求额之被告的资产会变成将来败诉后还款之抵押。
问:常见的涉及外商的案件种类有哪些?
答:违反合同(书面或口头)货品买卖纠纷、钱债纠纷、股东合伙人争议、投资买卖生意或房地产纠纷、开设分公司等。
问:我人在国外,能否委托美国的朋友代办?
答:可以,只要有您的书面或口头授权。但是如果您想朋友代您签署官司相关法律文件,则需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并公证翻译成英文。多数人委托朋友与律师交涉及提供资料文件等,签名仍由当事人自已签(可以是电邮或传真签名)。
问:外国人到美国打官司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答:1)误以为有足够的证据才能立案起诉。事实上,只要去对了法院并交了立案费,法院就会受理。证据会通过取证过程(Discovery)来收集;
2)误以为在美国打官司可以走后门,需要送礼给法官。这些在美国行不通,也不合法。别说送礼,法官连跟您的律师对话,都要给对方律师在场发言的机会;
3)误以为只有原件英文版签了有名字的签名才有效。事实上复印件中文版也有效,只要能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中文版由合资格的翻译译成英文,签名人将其所签的字或符号作为其签名即可;
4)误以为几个月就可以结案。加州民事案件多数要一至两年才能审判(Trial)结案,除非之前和解收场;
5)误以为经常要到美国出庭。事实上,只有录口供、审判及法庭命令之和解会才要您到场或出庭,其他出庭甚至自愿性和解您都可以不在场。您的律师可代为处理;
6)误以为美国律师定额收费包打官司。事实上,诉讼案件律师通常按小时收费(每小时$150至$350不等,视地区经验而定)非诉讼事务性案件以计件定额收费居多;
7)误以为洋人律师比中国人律师好。事实上,除了收费更高而且加倍(因为翻译的原因),洋人律师不讲中文,不了解华人文化习惯,难以沟通常常会伤害案件。
本文由伍雄杰律师撰写2014年5月
(626)-588-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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