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经济衰退和失业率高的时,许多员工惧怕被解雇,而替雇主工作时越来越长,但拿回家的支票数字是越来越少,在这种工作环境下,加州雇主更加剥削员工应得的超时工作加班费,在加州除了公司的总裁、总理(Executive,
Manager),管理(Administrative)或高学位专业(Professional)员工之外,不管您是拿最低工资或固定月薪,您都可享有加州劳工法的保护。
举例来说,您每天八小时以上到12小时以下的工作时间,都要用您每小时工资乘以一倍半。另外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之上,都要用两倍乘以每小时工资。
如果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第六天内前八小时的工作必须用1.5倍乘以每小时工资,超过八小时以上就必须用两倍来乘以每小时工资,如果您同周内工作第七天,每小时的工作,都要用两倍来乘以您的小时工资。
许多加州雇主为了避免付员工超时费,就使用月薪制来支付员工,但是加州劳工法(Labor Code)第515(d)条规定如果是拿固定月薪,您的每小时工资是要用月薪乘以12个月再除以52个星期,再除以每周40小时来算出合法的小时工资。
比如,您一个月固定拿2100元月薪,以2,100×12个月÷52个星期÷40小时一周=12.1元一小时工资,而不是加州规定的8.00元最低工资,以这种算法,您每天超过八小时以上但在12小时以下,都要用12.1来乘1.5倍或乘以2.0倍(工作超过12小
时),而于是用8.00元一小时来计算。
除此以外,加州雇主通常也触犯以下的劳工法律:
1.雇主蓄意把员工放在Salaried Exemption之内,以避免付超时工资。加州有很严的规定来决定,您究竟是不是属於总裁总经理专业高学位的分类。如果您实职不是属於这些分类,您就可以追回您多年所有的加班费和其他休息吃饭的时
间工资。
2.要求员工打卡下班后,再继续工作。
3.要求员工下班后把工作带回家,替雇主打电话联络客户,或替雇主采购工作上用的货品。
4.没有给员工每四个小时之内应有的十分钟休息时间,如果您工作超过八个小时,您应得二次十分钟的休息时间,这两次十分钟休息时间不能加在一起,如果您没有这休息时间,雇主必须每天多付你一小时的工资。
5.没有给员工每五小时工作时间后的午饭时间,如果您工作十小时,您应得两次半小时吃饭时间,在这半小时吃饭时间内,员工不能被限制必须留在工作单位,或是做任何工作、职责,雇主也必须记录员工每天吃饭的时间。如果您纵使有吃饭的时间,但是必须同时间接电话或参加公司开会,您的雇主就必须付您每天一小时的工资。
6.雇主要求跟员工合分小费,或雇主没收员工的小费。
7.要求员工上早班和晚班,但不付员工中间二至三小时等候的时间,许多餐饮业界都没有给员工中午等候时间的工资,加州劳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每天多付员工一小时等候时间(Split-Shift Premium)。
8.雇主发工资时,没有同时给员工详细雇主、员工资料、工作时间和各种扣税的工资单,加州劳工法第226(e)条例,如果员工没有拿到这种工资单,雇主仕须付员工每次发工资违规50.00或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
9.雇主从工资里直接扣除工作制服的钱,工作时员工破损公司设备或工具的赔偿,员工手机月费或是部份劳工保险的保费。如果雇主有给员工住宿和供应工作中的午餐或晚餐,除非员工有签字同意把住宿费和饭费从工资里扣掉,加州雇
主不能直接从您的工资里扣掉这些费用。另外餐饮界送货的司机员工,如果被雇主要求用员工的车送货或送饭给外卖的客人,按照加州劳工法2802条,员工都可以追回汽油费和车子折价费和部份车子保险费用。
许多员工都认为这些钱数不大,打官司太不划算,但如果您的雇主是大公司,您还有其他同仁也是处於同样的情形,加州法律允许员工集体诉讼,法律可以保障员工,不能因为追工资而被雇主报复解雇。
10.雇主为了避免劳工保险而雇用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s),也就是您年底收到报税的1099单而不是W-2。如果您属於这种雇主关系,但是雇主有控制您、规定您上下班时间,并且提供你所有做生意的工具和设备。 您在法律上就是公司合法的员工,也就是可以受到加州超时工资,吃饭时间、休息时间等的保障。
11.雇主在您离职时没有付您全部应得的工资(包括所有应有的超时工资),雇主必须另外再付您30天的工资(根据加州劳工法第203条)。
以上只是部份的举例,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劳工法条可以用来争取您应得的工资。加州法律给员工三年的时间去劳工局或是法院追回雇主欠您的工资,但如果经过法院的途径,员工不但可以追回四年欠的工资,另外还可以追到雇主的罚
款和您的律师费和法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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