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将私密照分享给别人 在分手时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销毁影像
君子绝交不出恶言,不过拍拖遇人不淑,分手之后对方将昔日亲密分享的艳照PO上网才事态严重,更糟的是,这些照片被现任男友发现.蒙市日前爆出「艳照门」,让人不得不感叹,14岁恋爱将艳照发给当时男友的当事人实在「很傻很天真」。
蒙市警方日前接到家住嘉惠尔街700号街区一对情侣报案,女方表示,男友在网上偶然发现她的一张裸照,细看照片上她的年纪大概只有十三、四岁,男友进而发现了一个网页,整个网页上都是她那时候拍下的不同裸照。在警方询问下,女生向警方承认,她14岁时交往过一个男友,热恋中她将自己的艳照分享给对方,在她不知觉情况下,对方也拍过她的一些裸照,但没料想分手后,对方竟然将这些照片PO到网上,还被现任男友发现.
不过警方查证后发现,女子与前男友交往时并不住在蒙市,因此建议女子前往当时居住城市的警局报案。
恋爱时拍下你侬我侬的亲密照片,到分手时可能会成为某一方用以打击报复另一方的「利器」,PO在网上成为点击率颇高的真人色情片。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加州立法者的关注,去年加州10月通过的SB 255法案,在加州刑法第647条里将这种因情侣、夫妻间分手而导致一方将亲密照PO到网上、制造「报复性色情片」(revenge porn)的行为,定位刑事罪。
律师邓洪指出,衡量构成「报复性色情片」犯罪的要素主要有四个:拍摄私密影像资料时在达成保密共识的前提下取得受害者同意,影像资料上受害人的身分可辨识,公布者意图对受害者制造压力,受害人因此受到伤害,如果罪名成立,犯罪者将面临最高一年监禁外加1000元罚款。此外如果受害者是年龄未到18岁的少年儿童,更构成散播儿童色情影像资料,属於刑期可达18个月到三年的刑事重罪,散播者则将面临至少两罪并罚.此外,情侣分手后一方往往出於报复心态,将另一方的私密照片PO到交友徵婚网站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和困扰,或者一方讨要恋爱时送给对方的礼物不成,便威胁把亲密照PO到网上,这些行为也都被刑罚第647条列为刑事犯罪。
「亡羊补牢」莫如「未雨绸缪」,邓洪建议,避免将自己的私密照片分享给别人。对於分享了亲密照片但最终分手情侣们,邓洪建议,在分手时就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销毁其保存的影像,如果对方拒绝,甚至遭到威胁,则可一方面警告对方加州已有明确立法禁止「报复性色情片」,对方只要敢发布,自己就立即报警。
另一方面可诉诸法庭,请求将这些照片作为个人财产取回。邓洪说,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判例裁定加州针对「报复性色情片」的立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因此这种做法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来源:邓洪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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