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帐户申报法案」(Foreign Ban&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简称FBAR),於6月底前使用TDF90-22.1表,向财政部申报前一年在海外全部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的帐户,若被国税局发现将面临巨额罚款,且若是故意未申报,罚款尤其重,且可能面临刑事检控。
由於有为数不少的纳税人过去未照实申报,国税局2009年起加强执行,并在当年、2011及2012年推出三次自首计画。最后一波的自首计画并无截止日期。透过自首计画申报海外帐户的最大好处是,可免除最高可达入狱五年的刑事检控。
然而即使自首,一样有民事罚款。律师暨会计师童志敏说,若被认为故意未申报,只要海外帐户金额加起来低於5万元,罚款是每年1000元或5%存款。5万至25万元间,每年罚款5000元,或10%存款。超过25万元,罚款每年10万元,或最高额一半,且都是以较高者做为罚款。
若未申报海外帐户被认为不是故意的,罚款「差很大」,且马上少很多。若海外帐户存款低於5万元,每年罚款是500元。但若存款介於5万至25万元间,与前述相同,即每年罚款5000元或存款的一半。但若介於25万元至100万元间,每年罚款是1万元。
如果纳税人过去都有申报海外收入孳生的利息,只是未申报TDF90-22.1表,罚款是零。然而若纳税人被认为是蓄意未申报,且未透过自首计画申报以便免除刑度,刑事处罚除可能面临最高达25万元罚款或入狱最高达五年,或两者都有。唯实务上刑度低得多。
资料来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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