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泉律师专栏》欺诈而且严重的虚假陈述 将会被判决不能破产免债
法律
时间:11/07/2013
浏览: 2530
第727(A)(4)(C)章节规定,法院应给予债务人免债,除非... ...“(4)债务人故意欺诈,在该破产案或与之有关的情况下(A)作出虚假宣誓或陈述...“并不是每个由债务人的虚假陈述都成为拒绝免债的理由。破产法规定,虚假陈述必须是由债务人的“故意和欺诈”才成为被拒绝免债的理由。
例如,客户的案件,他申请破产,过了了一周后,他寄出了2010年的报税表并将会获得7500美元的退税。 因此,退税7500美元变成了应收账款,是债务人的资产,然而,当他申请第7章破产时并没有没有透露退税。当由受托人在341会议上被问及,他的请愿书是否准确的,债务人回答说,这是。经进一步讯问,债务人作证说,他有一个退税7500美元。受托人则表示,债务人已经证明过,他的请愿书是准确的,但其实并不准确,因为7500美元的退款是没有反映,因此受托人要求为 7500美元转让给他。
受托人是否正确?否,因为债务人的虚假陈述并不是“故意和欺诈”提出。我再三盘问债务人,他申请破产,过了了一周后,他才寄出了2010年的报税表并将会获得7500美元的退税。他是不知道该退税需要申报。而且我告诉受托人有足够的适用豁免,允许债务人保留7,500元,因此没有诈骗法院之意图。之后针对该项退税将作出修订文件,并随后补提交。
在雅各布案例,债务人是总裁,唯一股东和经理,其公司经营两家精品连锁健身中心。她获得原告的融资 。原来的债务是$40,000。债务担保是公司拥有的几乎所有的健身器材 。当时的最初交易是在2008年1月,抵押物被评估价值在50,000元。 当企业经营开始失败,债务人关闭了一个中心,并在连锁企业的要求下,未知会原告,将连锁店的专用设备卖掉了。债务人说,她卖得的收益用於商业用途,包括支付利息给原告。债务人最终也关闭了另一个店,并通知原告,它可以收回其抵押品。 债务人在一个月后申请了第7章破产。她没有安排转移她的运动器材及她的控股公司里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债务人了解到,原告打算提交一份刑事申诉对她那些失踪的设备。为了纠正她认为这是一个误解,债务人提出和解提供给银行。 之后,银行提出告诉反对她免债,债务人再次提出和解。法院认为,债务人是不成熟(完全不像唐纳德特朗普,一个乡下的土包子,也许?),不懂得区分她自己和公司。 法院认为,债务人据称的虚假陈述没有欺诈,而且不是严重的。原告还表示,债务人应被拒绝免债,因为她试图贿赂(看来债权人乃试图重新编写民事诉讼规则,将提出和解 等同於贿赂,恐怕只有卡扎菲可以做到这一点)。 然而,法院指出,债务人提出她最初的和解建议是在原告提出控诉之前,而第二次提出了和解建议无非是希望由债务人的律师谈判解决未决诉讼。 “这不是敲诈。这不是贿赂的尝试。对於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它并不构成行为不符合预期。依据第727条款,对债务人的行为,它不构成任何证据说债务人有故意和欺诈的企图。
杨清泉律师毕业於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并已经开业三十年以上。他专精破产法,商业和民事的诉讼,在加州已成功的处理了超过六千破产案件。律师通英语,国语及福建话,并期待着与您讨论您的个人情况。请致电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预约电话(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